前述歐盟AI法案並針對GPAI擬定相關劃定,估計於本(114)年8月2日起頭適用,歐盟執委會今年7月10日發布新聞稿示意,執委會於本(10)日收到GPAI實踐準則(Code of Practice),該準則係經由13位自力專家撰擬,並徵詢來自模子供給者、中小企業、學者、AI安全專家相關公民組織等跨越1000位短長關係人之定見後,旨在協助產業界遵照AI法案有關GPAI之規則,以確保歐洲GPAI模子之平安性及透明性。
旨揭實踐準則係由透明化、著作權及平安保障等三部分組成,相關要點簡摘以下:1、透明化:由於GPAI模子是歐盟眾多人工聰明系統之根本,為協助供給商確保模型具備足夠透明度,旨揭實踐準則提供模子文件表單,輕易供給商紀錄必要資訊。
歐盟執委會公布通用人工聰明實踐準則謹查歐盟人工聰明(AI)法案已於113年8月1日生效,該法將利用大範圍數據進行自我監督(self-supervision)練習之AI模型界說為通用AI(General-Purpose AI,下稱GPAI)模子,該模型具有明顯之通用性(generality),且不管以何種態樣進入市場,皆能執行各類不同的任務,並可整合至系統或運用程式。
執委會另將於GPAI相關劃定生效前發布GPAI指南,作為歐盟AI法案之增補文件。




3、安全保障:由於部門GPAI可能對根基人權及平安造成系統性風險,例如下降化學或生物兵器之研發門檻,爰歐盟AI法案制訂相幹義務劃定,以評估及下降該等風險,為協助模子供應者履行相關義務,旨揭實踐準則供給有關風險管理之最新實務做法。
2、著作權:為確保GPAI模子契合歐盟著作權相幹功令,旨揭實踐準則提供可行之解決方案,例如GPAI模子僅能自可合法獲得且受著作權庇護之網路資猜中,進行重製及擷取(extract)法式等辦法。
(資料來源:經濟部國際商業署)